资产处置单位 | *** | 类型 | *** |
起拍价 | *** | 加价幅度 | *** |
保证金 | *** | 评估价 | *** |
竞价周期 | *** | 延时周期 | *** |
优先购买人 | *** |
拍卖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10时至*********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11街坊4/56丘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房地产权证号:奉2015013216),宗地(丘)面积:31128平方米,使用权面积:31127.8平方米,核准日期:2015-10-15。土地宗地号: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11街坊4/56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期限:2015-2-15至2065-2-14止。预测建筑面积:35412.18平方米。
根据相关规划,本次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须经过所在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所在地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竞买人须在拍卖前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相关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拍卖成交后,如因买受人不能满足相关部门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或其他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本院及辅助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相关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简要记载信息均已附竞买须知。如需查阅前述相关材料的内容明细及其它内容,竞买人可事先通过电话预约前来辅助机构处查阅。
本院及辅助机构不保证提供拍品所应具有的立项、规划、建设、施工、质监、共建配套等证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次拍卖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按其现状进行拍卖,据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城估(2020)(估)字第02506号评估报告记载,拍卖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产权登记,拍卖标的的所有地上建筑物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拍卖标的的现状和已知瑕疵已于公示,但不排除标的现状表述缺陷和未知瑕疵、隐性权属瑕疵存在的可能。竞买人须自行了解,并于买受时一并承受和自行处理。
评估价:*****
起拍价: *****;保证金:*****;增价幅度:*****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10时至*********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账号:6228400037116027268 开户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 开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土地使用费、公用事业费及滞纳金、水费、电费、排污费、通讯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 赵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409号
举报监督电话:*********-96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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