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合同预览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街镇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一标段)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40514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合同的标的 (一)服务地点:高塘岭街道、乌山街道、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靖港镇、桥驿镇、乔口镇七个社工站 (二) 服务内容 1、街镇社工站主要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等民政领域社工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时长在全年工作时长中的占比不得低于70% 2、街镇社工站运营须签订区民政局、承接机构(本协议中标供应商)、社工站所在街镇的三方协议,厘清社会事务办(民政事务)与街镇社工站的职责边界。街镇社工站人员严禁被抽调从事民政以外的协助工作,严禁代替街镇干部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 3、鼓励街镇社工站按照“政府购买、费随事转”原则,在民政部门指导下,接受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委托开展其他社工专业服务。 (三) 服务要求 街镇社工站有效结合辖区服务需求和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社工的专业性,打造望城“社工雷小锋”服务品牌,并根据辖区需求量身定制“一街镇一特色”服务项目,将社工站逐步建设成为街镇民政事业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和枢纽。乙方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党建引领:承接机构要加强一线社工思想教育工作,创建1个党员先锋岗,每个街镇社工站培育1支党员志愿服务队,把社工人才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2、 专业服务: (1) 全面掌握所在街镇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65岁以上全自理老人基本情况并登记在册,按照全覆盖要求进行风险等级动态管理并提供关爱服务。 (2) 按要求完成专业服务指标:街道社工站每年完成专业服务指标不低于26个,其中,个案工作10个、小组工作6个(每个5节以上)、社区工作10个:镇社工站每年完成专业服务指标不低于20个,其中,个案工作8个、小组工作4个(每个5节以上)、社区工作8个。专业服务须体现“助人自助”,服务对象未产生明显变化,社会问题未得到缓解、改善或解决,均不予认可。 (3) 承接机构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及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等宣传周(月)等节点,须按照区民政局和区社工总站的指导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或宣传活动。 (4)鼓励各街镇社工站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室服务开展,各街镇社工站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在辖区村(社区)覆盖率须达100% (5) 服务期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建立街镇社工站志愿服务团队,镇社工站在册志愿者不得少于1600人,街道社工站在册志愿者不得少于1800人,各街镇社工站志愿服务每年累计时长不低于1000小时;积极履行社工站“公益时间”镇街支行职责;每季度开展志愿者培训至少1次,每年开展志愿者表彰至少1次。 3、 专业支持:承接机构对站点社工科学安排年度培训、督导计划,组织社工接受机构内部和省市区三级专业培训和督导,且人均接受各级培训时长每年不少于60小时、人均接受各级督导时长每年不少于48小时。 4、 资源链接:承接机构要联动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等各方力量,拓宽社工站为民服务的资源渠道。镇社工站每年链接社会资源次数不少于10次,款物价值不得低于3.6万元;街道社工站毎年链接社会资源次数不少于12次,款物价值不得低于4万元。 5、 品牌创建: (1) 在区民政局、区社工总站指导下,各社工站积极落实“社工雷小锋”品牌服务创建工作。 (2)各社工站须围绕街道中心工作、辖区群众突出需求毎年实施1个“一街镇一特色”服务项目。街道社工站须结合街镇社会治理设计并实施;镇社工站须结合乡村振兴设计并实施。特色服务项目应当以民政服务对象为项目优先服务对象,并及时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 6、 宣传推广:承接机构应积极对本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产生正面社会影响,省级主流媒体报道每年不得少于2篇,市级主流媒体报道每年不得少于10篇。 二、合同金额明细 分项价格表 项目编号:WCCG-202201100003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1 履行期限:
2024-03-01 —— 2025-02-28
3.2 履行地点:髙塘岭街道、乌山街道、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靖港镇、桥驿镇、乔口镇七个社工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周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在服务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服务协议;但评估不合格、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续签情形的,不再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如遇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原因不能续签的,双方不再续签。 3.3.2 项目服务周期为*********至*********。 3.3.3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执行项目的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3.3.4项目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须向甲方提交该项目财务明细资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目备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湾支行(长沙市望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8*********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4.1.1本标段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每季度组织一次评估,甲方进行监督,其中,服务对象、乡镇(街道)的评价占比均不低于评估总分的15%,由甲方根据评估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4.1.2评估结果运用(本项目前三季度实施季度评估,第四季度评估为项目年终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甲方有权根据省市区要求、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1)合格 季度评估等级合格以上的,由甲方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用,金额为本标段年度合同金额的25%。 (2)不合格 季度评估等级不合格的,不予结算,乙方需进行限期(一个月内)整改,整改通过后方可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用;无法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恶性事件或其他情节严重事件)的或整改过后仍然不合格的,或者季度评估不合格发生两次的,对乙方进行通报批评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服务期限内未支付的所有费用,两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4.1.3非乙方原因发生合同终止的情况后,双方根据绩效评估及服务期限、已完成服务项目进行结算后支付(结算方式为:以人、期限计算服务费用的分项,按验收合格的服务期限计算费用;以次数计算费用的,按验收合格的完成次数结算;不可预估费用计算服务费用的分项,以财务凭证结算费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前三季度评实施季度评估;第四季度评估为项目年终评估,具体评估标准甲方有权根据省市区要求、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参照甲方指定的评估标准运行: (2)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3)每季度验收工作,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之内启动验收。项目验收采取集中评估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给予评定,并出具验收结论。 5.5验收违约责任 乙方未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视为项目未完成,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资金,直至验收合格;甲方未及时根据乙方申请办理项目验收的,乙方有权发出催告通知,乙方发出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甲方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季度服务费用。 5.6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指导、监督乙方项目实施; (2)乙方须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项目指标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工作;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指标调整,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若乙方年度评估验收不合格,或者发生其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年度金额2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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