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保亭县公共管网供应
天然气配气和销售价格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及时疏导燃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矛盾,加快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19〕1359号)、《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规〔2020〕1号)和《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管道燃气配气制定实施价格联动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0〕7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保亭县居民、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并于*********在保亭戴斯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保亭县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及专家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本次会议共21名听证代表发表了保亭县居民、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意见,对于保亭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调整方案,19名代表赞同方案二,占代表总数的90%;1名代表赞同价格方案一,占表态人数5%;1名代表对两个价格方案表示都不赞同,认为两个价格方案都偏高,占表态人数5%。
一、保亭县居民、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及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价格方案一:
依据成本测算报告核定保亭县管道燃气的最高综合配气价格为1.29 元/立方米。经合理分摊成本,核定保亭县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1.*****/立方米,非居民一般用户配气价格1.*****/立方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居民配气价格之和计算,实行三档阶梯价格。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配气企业与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具体见下表:
居民、非居民管道配气价格
用户类型 |
配气价格(元/m³) |
备注 |
居民 |
1.20 |
按成本调查结果,综合配气价格1.*****/m³ |
非居民 |
1.80 |
居民、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用户类型 |
分档 |
每户年均用气量 |
销售格价(元/m³) |
居民 |
第一档 |
0-280(含) |
4.70 |
居民(1:1.2) |
第二档 |
281-450(含) |
5.64 |
居民(1:1.5) |
第三档 |
451(含)以上 |
7.05 |
低保户 |
4.40 |
||
非居民 |
5.30 |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按低于居民第一档气价0.*****的价格执行。
(2)特殊用户
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一“户”内常住人口5人(含)以上的居民用户持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机关、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气价格为5.*****/立方米。
价格方案二: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19〕1359 号),参考市县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保亭县管道燃气的最高综合配气价格为0.9 元/立方米。按照合理分摊配气成本的原则,经居民和非居民用气量综合加权配比,核定保亭县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0.*****/立方米,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1.*****/立方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居民用气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划分为三档。
根据对保亭管道燃气的实地考察情况:保亭属于海南中部限制外销形商品住宅开发销售的四个市县之一,目前已全部停止商品住宅的开发,能开发管道燃气的为存量老居民候鸟形用户及极少数意愿从液化气瓶组供气的转为管道供气的用户,存量老居民用户也以候鸟形住宅小区居多,安装率不高,且部分装了不使用,2021年度总配气量为:6.52万方(其中居民6.3万方;非居民0.22万方)。综合考虑保亭当前的实际与用户承受能力、周边市县价格水平,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即居民销售价格为3.*****/立方米,非居民销售价格为4.*****/立方米,居民实行三档阶梯价格。具体见下表:
居民、非居民管道配气价格
用户类型 |
配气价格(元/m³) |
备注 |
居民 |
0.45 |
综合配气价格0.9元/m³ |
非居民 |
1.37 |
居民、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用户类型 |
分档 |
每户年均用气量 |
销售格价(元/m³) |
居民 |
第一档 |
0-280(含) |
3.80 |
居民(1:1.2) |
第二档 |
281-450(含) |
4.56 |
居民(1:1.5) |
第三档 |
451(含)以上 |
5.70 |
低保户 |
3.50 |
||
非居民 |
4.96 |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按低于居民第一档气价0.*****的价格执行。
(2)特殊用户
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一“户”内常住人口5人(含)以上的居民用户持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机关、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气价格为4.*****/立方米。
二、建立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根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规〔2020〕1号)文件规定,保亭县建立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联动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以基期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3.5元/立方米和当前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4.*****/立方米为基础,当联动周期内气源加权综合采购价格变动达到0.1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机制,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未达到0.1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个计算周期累加或冲减。
如管道燃气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联动调整。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后,以调整后执行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为新的基期采购价格。
(二)联动方式
当燃气综合采购价格调整时,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管道燃气综合采购价格–基期管道燃气综合采购价格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综合采购价格是指保亭县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燃气含税含运费的加权平均价。
(三)调价程序
1.当燃气经营企业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联动机制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管道燃气非居民销售价格的申请。
2.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购气合同、发票、气源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调整意见,按照程序公布实施。
征求意见时间:*********至11月11日
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提出,反馈至邮箱:点击查看相关链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方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