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白莲堂鹿山路北侧地块建设项目设计
第1号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嵊州白莲堂鹿山路北侧地块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A3306830770000362001) (第一号)澄清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中附件6:四、设计费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并通过规划报批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审批完成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50%。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图审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5%。
4.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8.5%。
5.质量保修结束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100%。”
更正为“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并通过规划报批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合同价的20%。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审批完成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最终设计结算费的50%。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图审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最终设计结算费的85%。
4.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最终设计结算费的98.5%。
5.质量保修结束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最终设计结算费的100%。”
二、其他内容不变。 第1号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有重复之处,以第1号澄清文件为准。所修改的内容对投标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并按要求参加投标。
招标人: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附件下载:
变更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