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银农(肥料)罚〔2024〕1号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顺宝生物有机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503MACMUMAG7G
住所(住址):银海区平阳镇*************
法定代表人:秦** 联系电话:186******8
身份证件号码:6402************14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29日,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北海市银海区顺宝生物有机肥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有: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夏顺宝现代农业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的如下肥料产品:1、生产日期为2024.03.17,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2019)号,规格为20KG/桶,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10.0%(K2O≥8.0%)、有机质≥3.0%,有效活菌数(cfu)≥2.0亿/ml,执行标准NY/T798-2015的复合微生物肥料营养液(K型)242桶;2、生产日期为2024.03.13,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2019)号,规格为20KG/桶,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6.0%、有机质≥3.0%,有效活菌数(cfu)≥2.0亿/ml执行标准NY/T798-2015的复合微生物肥料营养液(M型)334桶;3、生产日期为2024.03.10,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2019)号,规格为20KG/桶,主要技术指标N+P2O5+K2O≥15.0%(N≥14.0%)、有机质≥3.0%,有效活菌数(cfu)≥2.0亿/ml,执行标准NY/T798-2015的复合微生物肥料营养液(N型)393桶,经核实,微生物肥(2018)准字(2019)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上登记技术指标为:有效活菌数(cfu)≥0.50亿/ml,N+P2O5+K2O≥6.0%,上述3种肥料与其登记的技术指标均不符,北海市银海区顺宝生物有机肥经营部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经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3年5月31日从宁夏顺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复合微生物肥料(K型)304桶,进货价格是95元/桶,这批肥料没有销售,用来做市场推广,免费提供给农户使用,这批复合微生物肥料货值金额为28880元,违法所得为0元;复合微生物肥料(M型)进货共442桶,进货价是55元/桶,销售价是150元/桶,货值金额为66300元,共有72桶用来做市场推广,免费提供给农户试用,销售了36桶,违法所提为5400元;复合微生物肥料(N型)526桶,进货价格是75元/桶,销售价格170元/桶,货值金额是89420元,共有83桶用来做市场推广,免费提供给农户试用,销售了50桶,违法所提为8500元;这三种肥料的货值金额为184600元,违法所得是1390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份2份,证明了当事人和肥料销售商具有肥料经营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记录了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上述肥料产品的包装标签、规格及数量等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2024年4月30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在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经营上述肥料产品的基本情况。
5、销售发票2份。记录了2023年5月31日和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从宁夏顺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肥料数量及金额的事实。
6、肥料查询单1份。记录了上述肥料查询技术指标的基本情况。
7、肥料图片3份。记录了以上肥料的基本情况
8、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的情况;2024年6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情况。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之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有机水溶肥料为应该申请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调查证实,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银农(肥料)告[2024]1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通过,自*********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一章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2条“违法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玖佰整(¥13900.00 );
3.处以违法所得2.1倍罚款贰万玖仟壹佰玖拾元整(¥2919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万叁仟零玖元整(¥43090.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海市银海区农业水利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领取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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