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澄清时间:********* 00:00 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段名称:保定深圳高新技术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智慧园区工程工程总承包
关于保定深圳高新技术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智慧园区工程工程总承包质疑函的回复 《关于保定深圳高新技术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智慧园区工程工程总承包的质疑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已有对设计业绩、施工业绩的具体要求,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又将此业绩作为加分项,此项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将资格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答复1: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项目业绩要求的设定符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要求“①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2)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3)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或通信与广电专业);4)通信网络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以上证书每具备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此项不合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此项要求,属于将企业从业人员等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对中小企业进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2: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对施工技术负责人资质未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项目涉及软件的需求分析、深化设计、编码、集成、测试;硬件的选型、适配;软硬件集成、调试;在建筑单元内的部署及安全防护。因此,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需适应项目复杂程度,能保证项目实施。招标文件中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不属于投标资格要求,因此不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3: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1.我司经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甲方项目建设是否取得国土自然规划局审批手续提出疑问; 2.评分办法要求“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或通信与广电专业);通信网络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 此项不合理。 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所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如下: 1.《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答复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据此,需在本项目招标完成且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后,才能符合申请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本项目招标备案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 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对施工技术负责人资质未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项目涉及软件的需求分析、深化设计、编码、集成、测试;硬件的选型、适配;软硬件集成、调试;在建筑单元内的部署及安全防护。因此,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需适应项目复杂程度,能保证项目实施。招标文件中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不属于投标资格要求,因此不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4:1: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已有对设计业绩、施工业绩的具体要求,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又将此业绩作为加分项,此项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将资格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答复4: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项目业绩要求的设定符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5: 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要求“①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2)系统分析师(原系统分析员);3)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或通信与广电专业);4)通信网络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以上证书每具备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此项不合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此项要求,属于将企业从业人员等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对中小企业进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复5:本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对施工技术负责人资质未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项目涉及软件的需求分析、深化设计、编码、集成、测试;硬件的选型、适配;软硬件集成、调试;在建筑单元内的部署及安全防护。因此,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需适应项目复杂程度,能保证项目实施。招标文件中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不属于投标资格要求,因此不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感谢各公司对我司工作的支持! 保定市国控置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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