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新建配套
辅助用房项目装修工程(第二次)答疑书(一)
编号:(TC249D010K)-答疑1
各潜在投标人:
一、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前对招标事宜提出了需要澄清的问题,现答疑如下:
提问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建筑市场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资金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仍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
以上文件明确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且明确要求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的10%。
本次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承包人严格执行渝建发[2017]13 号文“两金三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30%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承包人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专用条款中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①发包人不再按月支付进度款,以上条款建设单位已明确表明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仅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所涉及的材料费及机械费等须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重庆市相关文件抵触。本招标文件由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发布,本招标文件明显与相关文件抵触是如何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未尽到相应监督职责?
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按照《全市烟草专卖商业系统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烟办综〔2024〕7号)》文件规定,本招标项目的预付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关于进度款相关内容已修改,请详见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新建配套辅助用房项目装修工程(第二次)补遗书(一)内容。
提问二:依据*********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承包人严格执行渝建发[2017]13 号文“两金三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30%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承包人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专用条款中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①发包人不再按月支付进度款,以上条款为明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仅支付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及机械费等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与国务院文件相抵触。
答:关于进度款相关内容已修改,请详见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物流分公司新建配套辅助用房项目装修工程(第二次)补遗书(一)内容。
提问三:可否取消项目经理业绩,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机会。
答: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答疑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如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内容为准,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原招标文件中涉及本次答疑内容的部分,均按本次答疑作相应更改。
招标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7月4日
[50000*********301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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